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07-01
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第三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第四款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一条
第一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险[1999]105号:六、《登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规定适用于城镇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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